关于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核对数据的通知

各位退休老师:

      学校通知请见下方,请您于2015.7.13上午10点前跟所长联系,核对您的退休费调整情况。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 33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鲁人社20152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2014101日起, 调整我校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离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方案及核对标准

1.20149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101日起,每月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见附件)。

2. 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3.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退职)费的基础上,1934930日以前出生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101日至1939930日之间出生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4. 2014101日至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从退休当月起,暂按调资前标准计发退休费,并参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退休费;待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后,按规定重新核定养老金待遇,多退少补。

三、工作要求

调整离退休(退职)费工作涉及全校每一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数据核对,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及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圆满完成。

各单位务于2015710日到人事部劳动工资与保障科(明德楼B519)领取各单位数据核对表。有异议的,由所在单位统一汇总,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2015713日下午500前,报人事部劳动工资与保障科核实。联系电话:64845

 

                               yh533388银河人事部

                               201579

 

附件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

 

 

发布人:       最后修改日期: 2015-07-10 14:3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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